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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瞻民初字第161号金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金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志    立审判员 冯伟人民陪审员徐连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