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丽红、李国庆与张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红,李国庆,张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369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红。申请执行人李国庆。被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负责人刘小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红、李国庆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所承担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张涛无银行存款,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陈丽红、李国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天华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刘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