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张巍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戈,该公司部门经理。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撤诉、处置抵押及相关资产。委托代理人王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无业。上诉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上诉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兰代理审判员 潘 龙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