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宋清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清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712号罪犯宋清马,男,生于1990年1月3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彝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清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请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清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宋清马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清马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清马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