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职寅生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职寅生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476号罪犯职寅生,现在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了(2012)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职寅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忠民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任城监狱指派干警陈西凯、张全鹏出庭担任提请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提出,罪犯职寅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职寅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职寅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职寅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代理审判员 尹冀鲁人民陪审员 李继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