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中刑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朝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644号罪犯陈朝林,男,生于1989年10月5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昭阳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朝林犯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朝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2012年迎“十八大”特殊表扬一次,于2015年2月9日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缴纳全部罚金,但该犯系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朝林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朝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朝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