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旭灯与谢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灯,谢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1373号原告:李旭灯。被告:谢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灯诉被告谢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灯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旭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