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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莹与蒙城龙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莹,蒙城龙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73号原告:金莹,女,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龙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郭艳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莹诉被告蒙城龙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