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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二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诉孔祥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杨宇峰,孔祥春,田春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二初字第10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代表人王洪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景春,系该行万昌支行行长。被告杨宇峰,男,汉族,农民,现住永吉县。被告孔祥春,男,汉族,农民,现住永吉县。被告田春雨,男,汉族,农民,现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告杨宇峰、孔祥春、田春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延 军人民陪审员 林 玉 莲人民陪审员 侯 征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毛巍(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