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邓东凡与彭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彭XX,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4号原告邓XX,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彭XX,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第三人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法定代表人魏X。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彭XX、第三人深圳市永利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龙富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国强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