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邓东凡与彭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彭XX,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4号原告邓XX,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彭XX,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第三人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法定代表人魏X。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彭XX、第三人深圳市永利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龙富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国强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