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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张峥、姬黎等与南阳京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峥,姬黎,南阳京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子文,王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张峥,男,生于1983年4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姬黎,女,生于1982年12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南阳京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宋子文,男,南阳京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兴,男,南阳京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峥、姬黎诉被告南阳京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子文、王兴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峥于2015年5月27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峥、姬黎撤回对被告南阳京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子文、王兴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峥、姬黎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