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申铭与姚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申铭,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董申铭。被执行人姚勇。本院在执行董申铭申请执行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勇已自动履行本院生效的(2004)隆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董申铭欠款9261元,同时给付迟延履行金6739元,共支付1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隆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吴应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