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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江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01-1号原告赖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赖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月27日作出了(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江某某价值人民币1****0元的财产以及担保人赖某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某处的房屋(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19号、以人民币1****0元为限)。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江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赖某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某处的房屋(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19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