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振东诉被告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东,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田振东,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坡陈村*组**号。被告吕刚,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马坡村*组**号。本院受理原告田振东诉被告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振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振东自愿撤回对被告吕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振东撤回对被告吕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田振东自愿承担,保全费182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田振东。审 判 长  陈质彬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苗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