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徐士友,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许杰,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