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的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维林申请白三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的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临县安业乡某某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白某某,女,1986年4月2日生,汉族,临县安业乡某某村人,住吕梁市离市区某某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临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的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没有给付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民事判决书,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