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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威与王志峰、裘笔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王志峰,裘笔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志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刘威。委托代理人刘革。被告王志峰。被告裘笔军。委托代理人黄永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应明。委托代理人沈卉、刘清清。被告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中玲。被告王志林。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威诉被告王志峰、裘笔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义乌市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威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