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被执行人文某某。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借款14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三日内履行本案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3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执行款11000元被执行人外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并核查车辆、住房、工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于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本院核查结果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即表示对本案未受偿的11000元保留其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申请执行费11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正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