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商)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振秀与密云县大城子镇杨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秀,密云县大城子镇杨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02530号原告李振秀,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亚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云县大城子镇杨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杨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584673-2。法定代表人杨明月,社长。委托代理人徐巍巍,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秀与被告密云县大城子镇杨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振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振秀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李振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