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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钮发林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钮发林,吴建珍,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沈志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218号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荷新。委托代理人钱建云。委托代理人王主玉。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钮发林。被告吴建珍。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被告沈志方。本院在审理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钮发林、吴建珍、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沈志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载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