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继辉与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辉,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刘继辉。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李政,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靶场街14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志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健、于超,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东路金龙广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徐子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化工园区经五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郑超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继辉与被告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