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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毕思彤诉盘锦冠亚英语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思彤,盘锦冠亚英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92号申请执行人毕思彤,女,200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洼县田家镇富田花园小区。法定代理人毕延滨,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田家镇富田花园小区。(系申请执行人毕思彤父亲)。被执行人盘锦冠亚英语学校,住所地大洼县田家镇富田花园小区南门商网。法定代表人刘昌伟,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毕思彤与被执行人盘锦冠亚英语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财产,余款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