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罗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罗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29号原告唐某某,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罗某某,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诗富不预交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