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罗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罗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29号原告唐某某,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罗某某,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诗富不预交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