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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何敏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敏,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何敏,女,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香玲,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敏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敏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何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