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何敏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敏,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何敏,女,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香玲,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敏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敏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何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