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海麦与西加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马海麦,男,回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县群科镇。被执行人西加才让,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尖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西加才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加才让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加才让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加才让账户的全额工资收入人民币2844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端 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扎西卓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