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凯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潘仁云等行政非诉执行(2015)凯执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潘仁云,龙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潘仁云。被执行人龙妹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行非诉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即准予执行凯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凯人口计生征决字第(2014)007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潘仁云、龙妹花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439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潘仁云、龙妹花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潘仁云、龙妹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5)凯执字第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亨文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柱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