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玉环从军机床厂与陈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从军机床厂,陈秀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333号原告:玉环从军机床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奇云。委托代理人:许劲松。被告:陈秀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从军机床厂与被告陈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从军机床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玉环从军机床厂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