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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玉环从军机床厂与陈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从军机床厂,陈秀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333号原告:玉环从军机床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奇云。委托代理人:许劲松。被告:陈秀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从军机床厂与被告陈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从军机床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玉环从军机床厂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