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与秦跃武、周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秦跃武,周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秦跃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周素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与秦跃武、周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执行人的用于抵押的财产已被罚没,且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时再予以恢复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圣飞审 判 员 戴 斌代理审判员 叶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