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玉玲与龚先萍、龚先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玲,龚先萍,龚先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邓玉玲。被告龚先萍。被告龚先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玲与被告龚先萍、龚先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良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