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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玉玲与龚先萍、龚先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玲,龚先萍,龚先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邓玉玲。被告龚先萍。被告龚先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玲与被告龚先萍、龚先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良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