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景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柱,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柱,男。被执行人:王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景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斌买卖合同纠纷(2015)埇执字第00019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李景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斌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景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斌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8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杨 浩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