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玉杰诉曹先锐、王辉、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杰,曹先锐,王辉,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李玉杰,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曹先锐,年龄不详。被告王辉,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和平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枫,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杰与被告曹先锐、王辉、被告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一拖(黑龙江)东方红工业园有限公司的债权450,000.00元和被告王辉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雅苑小区6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原告李玉杰向本院提供了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杰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一拖(黑龙江)东方红工业园有限公司的债权450,000.00元;二、查封被告王辉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雅苑小区6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三、查封原告李玉杰提供担保的刘世玲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民乐家园23号楼01单元01层02号房产(房权证齐字第S201217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鹏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