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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香,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李玉香,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萍,女,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香与被告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李玉香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