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友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林友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2号(工商银行七楼)。法定代表人:苏孝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欣榆、严宗杰,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友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4元,减半收取35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东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