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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民委员会与陈开水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民委员会,陈开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法定代表人陈健东,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七生,南靖县靖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开水,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陈开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靖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民委员会又以其和被上诉人陈开水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民委员会以其和被上诉人陈开水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理由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24元,由上诉人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游雅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