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姚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83号原告:姚某,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朱鹏、张贵飞(实习),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姚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