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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姚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83号原告:姚某,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朱鹏、张贵飞(实习),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姚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