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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 刘亚丽申请执行确山县豪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确民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丽,女,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力,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确山县豪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李力名下的豫QLxx**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力名下的豫QLxx**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