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浙江大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小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大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梁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被执行人梁小刚。浙江大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分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大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小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3)分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