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82、00083、0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魏大娥、王成虎等与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竹山中强钒业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大娥,王成虎,王明仙,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竹山中强钒业制造有限公司,刘青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82、00083、00085-4号原告魏大娥。原告王成虎。原告王明仙。被告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红,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竹山中强钒业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刘青红,襄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大娥、王成虎、王明仙与被告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竹山中强钒业制造有限公司、刘青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竹山支行营业部21×××87账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大娥、王成虎、王明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竹山支行营业部21×××87账号中的存款10000000.00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作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占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