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刑初字第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允来、张东培拐卖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允来,张东培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雄刑初字第0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允来,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雄县。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东培,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雄县。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允来、张东培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宝藏、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允来及辩护人韩立强、被告人张东培及辩护人郭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允来、刘某甲(在逃)夫妇在雄县赵岗村租住被告人张东培的房屋,在刘某甲怀孕期间,被告人张东培与崔允来商量,若刘某甲生男婴,由张东培以6万元价格联系卖掉。2014年6月5日,刘某甲在雄县医院生一男婴,被告人张东培通过刘某乙(在逃)联系,由刘某乙将男婴从医院抱出,卖给刘某丙(在逃),并将6万元钱交给张东培。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雄县医院住院病案材料、解救被拐卖男婴经过说明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崔允来、张东培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允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当庭表示认罪。崔允来辩护人提出崔允来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主观恶性较小,2、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3、到案后如实供述,4、贩卖的是自己亲生儿子,且已被解救回家,对他人和社会没有造成伤害,5、其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东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当庭表示认罪。张东培辩护人提出对张东培犯拐卖儿童罪不持异议,但其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自首,2、无前科,属初犯、偶犯,3、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4、主观恶性较小,5、深刻认识到了犯罪行为。恳请对张东培从轻、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允来与刘某甲(在逃)以夫妻名义租住于被告人张东培处。2014年6月5日,刘某甲在雄县医院生一男婴。事前经被告人张东培与崔允来商议并介绍,后通过刘某乙(在逃)联系,并将该男婴抱出医院,以6万元价格卖与刘某丙(在逃)。案发后,被告人张东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拐卖男婴被解救,由刘某甲抚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与崔允来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第三胎是个男孩,经房东介绍送人了。生孩子前崔允来跟其说房东可以帮忙把这孩子送人,送人后还能得点钱。虽其舍不得送人,但家里实在太穷,又没有老人帮忙,没办法其就答应把孩子送人了。2014年6月份其在雄县医院生一男婴,第二天一个女的就把小孩抱走了。案发后,男婴被找到,由其继续扶养。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其公公张东培说租房的外地夫妇怀孕了,他家养不起,想把孩子送人。其就联系其姐姐刘某丙,刘某丙称如果生个男孩就要。一个多月后,外地夫妇在医院生了一个男孩。生孩子的第二天,其去医院把孩子抱走,在医院外把孩子给了刘某丙,刘某丙给其6万元,其将这6万元如数给了张东培。之前小孩的父亲要6万,张东培说少点行不行,小孩的父亲说不行。3、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因其不能生育孩子,想抱养一个男孩。2014年几月份忘了,其叔伯妹妹刘某乙给其打电话称有外地人怀孕了,生活挺困难,想把孩子生下来送人,其称如生男孩就要。二0一四年农历五月初八,刘某乙给其打电话称生了个男孩。第二天其打车去医院,刘某乙把小孩抱出来给其,其给了刘某乙6万元现金。案发后,其已将该男婴交给公安民警。4、被告人崔允来供述证实,其与刘某甲没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租住在雄县赵岗村张东培的老院子。2014年5月份,张东培见其媳妇怀孕了,和其说小孩生下来后如不想要跟他说一声,把孩子给别人还能得点钱。后刘某甲在其劝说下,同意将孩子生下后送人。其与张东培商议如生男孩,就将孩子送人,并要60000元钱。张东培说能否少点,其称家里穷,有好多账没还清,不能再少了。2014年6月份,其媳妇在雄县医院生一男孩,期间,张东培跟到医院帮忙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孩子出生后,张东培打电话叫来一年轻女子,把孩子从病房抱走了。其媳妇出院后,其去张东培家要钱,扣除其媳妇住院时张东培代为支付的5000元,张东培给了其55000元。5、被告人张东培供述证实,其来投案自首,通过其介绍,租住其房子的崔允来夫妇将所生的小孩,卖给其儿子第二任妻子(现已离异)刘某乙的亲叔伯姐姐了。之前,刘某乙曾提出她的叔伯姐姐结婚好几年了一直没孩子,如果有合适的让其找一个。2014年6月份左右,其见崔允来媳妇怀孕了,问崔允来:“你家都两个孩子了,这个孩子如不要就给人呗”。其让崔允来跟他媳妇商量一下。过了一段时间,其又见到崔允来,崔允来称他媳妇同意把孩子卖了,他要60000元。其觉得价太高,崔允来称家里实在困难,不能少了。其回家后把情况跟刘某乙说了,刘某乙与其姐姐联系,她姐姐称如果是男孩的话,60000元可以,如果是女孩就不要了。2014年6月份的一天,崔允来称他媳妇要生了,让其跟着去帮忙。后崔允来租了一辆面包车接上其就去了雄县医院。到医院后,崔允来媳妇生了一个男孩。期间,崔允来向其借过3000元住院费。小孩出生后,刘某乙将孩子从医院抱走了,并拿回来60000元钱。在介绍买卖男婴过程中,其与刘某乙没得报酬,崔允来养不起孩子,买方又是儿媳的姐姐,其二人就是帮忙而已。6、雄县医院住院病案材料证实,刘某甲于2014年6月5日在雄县医院生一男婴。7、雄县公安局板东刑警队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被拐卖男婴于2014年9月16日被解救,并由刘某甲领回。8、雄县公安局板东刑警队办案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东培于2014年9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9、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允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告人张东培明知贩卖儿童而积极参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不分主从。被告人崔允来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东培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对崔允来辩护人关于崔允来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及张东培辩护人关于张东培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张东培辩护人建议宣告张东培缓刑的意见,综合全案情节及法律规定,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允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二、被告人张东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三、追缴被告人崔允来违法所得六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