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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7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冯黎与王红霞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黎,王红霞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7264号原告:冯黎,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秦果,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霞,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1日,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黎诉被告王红霞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黎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黎承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人民陪审员  罗 英人民陪审员  唐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