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7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冯黎与王红霞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黎,王红霞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7264号原告:冯黎,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秦果,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霞,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1日,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黎诉被告王红霞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黎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黎承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人民陪审员 罗 英人民陪审员 唐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