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邢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03号原告:邢某,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某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