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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关夏莺申请执行周宗元、吴兆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1023-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夏莺,周宗元,吴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023-1号申请执行人关夏莺,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周宗元,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吴兆云,女,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关于关夏莺与周宗元、吴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原告关夏莺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1)包民一初字第020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担保人倪玮玮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6号4幢601室(包05188)和合肥市合瓦路窦小桥小区18幢406室(庐084808号)房屋。该案判决生效后,上述被告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关夏莺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诉讼过程中所查封担保人倪玮玮的上述房产自动转为执行中查封。现因本院(2011)包民一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对担保人倪玮玮的上述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倪玮玮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6号4幢601室(包05188)和合肥市合瓦路窦小桥小区18幢406室(庐08480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