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姜本鑫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西鑫,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姜西鑫,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10750元交付本院,本院将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姜西鑫,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777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