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贤飞与范广群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飞,范广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049-2号申请执行人:周贤飞,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范广群,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广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广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515000元。但被执行人范广群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广群有登记在其妻子崔莉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128公寓1幢1单元1109室的房地产及车库(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52217;土地证号为:甬鄞国用2013第99-268**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52449;土地证号为:甬鄞国用2013第99-26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范广群登记在其妻子崔莉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128公寓1幢1单元1109室的房地产及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陆 虎审判员 林 晓 奎审判员 葛 昊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颖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