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龙海与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龙海,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林龙海。被执行人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龙海与被执行人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的银行账户,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