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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