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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麦米牙,诉被告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麦米牙,杨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马麦米牙,女,回族,生于1977年2月,农民,住临夏县。被告杨志荣,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麦米牙,诉被告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麦米牙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