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麦米牙,诉被告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麦米牙,杨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马麦米牙,女,回族,生于1977年2月,农民,住临夏县。被告杨志荣,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麦米牙,诉被告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麦米牙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