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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伏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伏某。委托代理人吕建伟。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伏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伏某已预交),由伏某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