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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与廖金娒、李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廖金娒,李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温州市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委托代理人:杨安取、卓予拉。被告:廖金娒。被告:李哲。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薄士坤、周丕竹。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金娒、李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原告温州市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53元,减半收取9726.5元,由原告温州市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 宁人民陪审员  朱锦育人民陪审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