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三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三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力源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宋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泉,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安徽三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艳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永,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中被告安徽三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中安徽三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存在伪造情形已于2015年5月26日向固镇县公安局报案,固镇县公安局已经受理。由于该部分材料对查明本案的事实至关重要,故法院中止审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